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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韩国工业园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
2005-11-16 14:56  文章来源:秦皇岛开发区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    第一条 为鼓励韩国企业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开发区)投资,加快韩国工业园的建设步伐,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第二条 开发区在东区辟建韩国工业园。在工业园规划范围内,由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,企业可根据需要租用。从租用合同签订之日起,免收1年租金。对经省级认定的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,厂房租金可免缴2年。

    第三条 企业需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,实行优惠地价。一般土地出让金为每亩5万元;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企业,土地出让金实行分期缴付,首付50%,余额在投产之日前缴清。

    第四条 韩国工业园内的企业,免收土地使用金。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,土地出让金可进一步优惠。

    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韩国工业园企业扶持基金,用于新建企业的发展;设立项目引导基金,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前景,开发区可以土地或资金入股,引导项目尽快建成投产。

    第六条 韩国工业园实行“零收费”。进入韩国工业园的企业,免除全部行政事业费用。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定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,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缴纳。

    第七条 对韩国工业园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水、电、暖气费用,逐步减低收费水平。

    第八条 韩国工业园内企业可设立“韩国工业园企业协会”(可根据入区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分别设立江东区和金浦市等企业协会)。负责与管委会有关部门协调区内企业的生产、劳资等方面的问题。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到工业园进行检查、评比活动,按规定确需入区检查的、需经管委会批准。

    第九条 开发区对积极引荐企业到韩国工业园投资的韩国江东区、金浦市等政府、企业和个人,按实际引进到位外资金额,实行相应的奖励。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。

    第十条 对韩国工业园企业办理各项手续,开发区管委提供全程“一站式”服务,并责成专人限期办结。各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,提高办事效率,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手续,追究部门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 产品70%以上出口的企业,可享受两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。对于属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,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可免征所得税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简化韩国工业园用工手续,企业招工和录用人才,由开发区人事局优先办理,并为韩国工业园建立专门的人才劳动市场。可委托市技术学校,由韩国方面派人进行技能培训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韩国工业园外商的需要,建设相应的公寓、餐饮和娱乐等配套设备;也可由韩国企业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自建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韩国工业园内企业所得税、地方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项目享受国家赋予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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